怡口蓮侵權怡口蓮商標的不正當行為,賠償243萬
日期:2019-12-18 14:12:45 / 人氣: 0次 / 來源:北京青年報
“怡口蓮”與“怡口蓮”你是否傻傻分不清?因認為對方侵犯自身的注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吉百利英國有限公司將怡口蓮(廈門)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訴至法院。記者獲悉,北京海淀法院一審認定,廈門怡口蓮公司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該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變更企業(yè)名稱(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中不得包含“怡口蓮”字樣)、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吉百利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43萬余元。
原告
“怡口蓮”易導致消費者混淆
原告吉百利公司訴稱,吉百利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糖果公司之一,在中國擁有“怡口蓮”系列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怡口蓮公司生產(chǎn)、銷售和宣傳標有“怡口蓮”商標的巧滋脆夾心米果,該商標在字體、設計風格等方面均與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商標高度近似,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怡口蓮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目前“怡口蓮”商標已被宣告無效。
此外,怡口蓮公司將“怡口蓮”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具有攀附吉百利公司良好商譽的故意,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怡口蓮公司生產(chǎn)的巧滋脆夾心米果產(chǎn)品的裝潢與吉百利公司怡口蓮喜事蓮蓮巧克力夾心太妃糖產(chǎn)品的裝潢亦高度近似,極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該行為同樣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吉百利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怡口蓮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00萬元。
被告
兩者包裝有較大區(qū)別
被告怡口蓮公司辯稱,不同意吉百利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怡口蓮”商標使用的“米果”與吉百利公司商標使用的“糖果”不屬于類似商品,怡口蓮公司未與吉百利公司商標進行傍靠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未損害吉百利公司的合法權益。怡口蓮公司在主營相關類別擁有已經(jīng)核準注冊的“怡口蓮”商標,企業(yè)的商號主要識別部分與商標一致符合商業(yè)慣例,企業(yè)的設立登記合法合規(guī),并未攀附吉百利公司的商譽,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被告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太妃糖構成知名商品以及產(chǎn)品的裝潢已經(jīng)具有了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該裝潢屬于行業(yè)慣常設計,亦非法律意義上的特有裝潢,怡口蓮公司米果產(chǎn)品的包裝設計整體有較大的區(qū)別,已經(jīng)盡到了合理避讓的義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怡口蓮公司不存在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判決
被告變更企業(yè)名稱
法院認為,怡口蓮公司使用“怡口蓮”作為其企業(yè)名稱,對吉百利公司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關于停止侵害,怡口蓮公司應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停止生產(chǎn)、銷售、宣傳帶有“怡口蓮”文字的產(chǎn)品,停止在網(wǎng)站宣傳、公司門頭、宣傳背板上使用“怡口蓮”文字,怡口蓮公司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怡口蓮”作為其企業(yè)名稱,變更其企業(yè)名稱,且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中不得包含“怡口蓮”字樣。
本案中,因雙方均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吉百利因侵權所受實際損失,或者怡口蓮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較高的市場價值、怡口蓮公司具有明顯攀附吉百利公司商譽和商標知名度的主觀惡意、怡口蓮公司侵權情節(jié)嚴重等因素酌定賠償數(shù)額,吉百利公司的合理支出亦予以支持。
釋疑
為何構成不正當競爭
“怡口蓮”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且吉百利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qū)進行銷售和宣傳,怡口蓮公司作為同業(yè)競爭者對此應當明知。怡口蓮公司在選擇和注冊企業(yè)名稱時,應當對在先較為知名的品牌進行避讓,但其仍然選擇“怡口蓮”作為其企業(yè)名稱中的顯著部分進行了注冊,難謂善意。
法院認為,涉案的“怡口蓮”品牌糖果與怡口蓮公司“怡口蓮”巧滋脆夾心米果二者銷售渠道與方式基本相同,消費者難以對二者進行區(qū)分或者具有較大可能性認為二者具有關聯(lián)關系。怡口蓮公司將“怡口蓮”注冊為企業(yè)字號,極易使消費者誤認或混淆,怡口蓮公司的該行為不正當?shù)乩眉倮疽呀?jīng)建立的市場知名度,搶占吉百利公司市場份額,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主觀上存在攀附吉百利公司及其“怡口蓮”品牌知名度的惡意,客觀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怡口蓮公司與吉百利公司存在某種關聯(lián)關系,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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