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東小金庫商標“保衛戰”勝訴
日期:2017-10-16 10:11:55 / 人氣: 0次 / 來源:未知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了二審判決,認定京東公司使用的“京東小金庫”不構成商標侵權。
因認為京東推出的互聯網理財產品——“京東小金庫”侵犯商標權,中科聯社(北京)網絡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聯社研究院)將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世紀貿易公司)、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訴至法院。
原告認為京東公司未經許可,在京東商城網站以“京東小金庫”、“小金庫”的名義銷售基金產品,且在微博上以上述名義進行宣傳推廣,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要求京東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京東公司答辯稱:首先小金庫屬于臆造詞,顯著性較弱,尤其是在金融領域。其次使用的是“京東小金庫”與原告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最后京東小金庫服務屬于基金理財增值服務,屬于36類金融服務,不構成類似商品,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法院認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誤導的,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近似是商標法上的一個概念,是指:是指兩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后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或者其三維標志的形狀和外觀近似,或者其顏色或者顏色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本案中,京東公司使用的商標與原告享有權利的涉案商標相比,在讀音、字形、整體視覺效果均存在明顯差異,且“小金庫”本身屬于有固定含義的詞匯,顯著性較弱,因此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不構成近似商標。
在服務類別方面,“京東小金庫”提供的服務與金融服務相類似,與中科聯社研究院涉案商標的核定服務類別均不構成相同或類似。
此外,京東公司在京東商城網站或手機客戶端內金融業務項下使用“小金庫”,在“京東小金庫”新浪微博博文中使用“小金庫”,系對其“京東小金庫”的簡稱,而中科聯社研究院僅以“親信”APP中“人民小金庫”的方式使用涉案商標,且經法庭勘驗,無法顯示該APP中除“人民小金庫”文字介紹外的具體服務內容,其商標使用范圍極窄,不具有知名度。因此而相關公眾會認為小金庫為京東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務,不會與原告聯系起來。
因此,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原告起訴京東公司侵害其主持商標權的主張,于法無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因認為京東推出的互聯網理財產品——“京東小金庫”侵犯商標權,中科聯社(北京)網絡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聯社研究院)將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世紀貿易公司)、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訴至法院。
原告認為京東公司未經許可,在京東商城網站以“京東小金庫”、“小金庫”的名義銷售基金產品,且在微博上以上述名義進行宣傳推廣,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要求京東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京東公司答辯稱:首先小金庫屬于臆造詞,顯著性較弱,尤其是在金融領域。其次使用的是“京東小金庫”與原告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最后京東小金庫服務屬于基金理財增值服務,屬于36類金融服務,不構成類似商品,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法院認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誤導的,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近似是商標法上的一個概念,是指:是指兩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后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或者其三維標志的形狀和外觀近似,或者其顏色或者顏色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本案中,京東公司使用的商標與原告享有權利的涉案商標相比,在讀音、字形、整體視覺效果均存在明顯差異,且“小金庫”本身屬于有固定含義的詞匯,顯著性較弱,因此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不構成近似商標。
在服務類別方面,“京東小金庫”提供的服務與金融服務相類似,與中科聯社研究院涉案商標的核定服務類別均不構成相同或類似。
此外,京東公司在京東商城網站或手機客戶端內金融業務項下使用“小金庫”,在“京東小金庫”新浪微博博文中使用“小金庫”,系對其“京東小金庫”的簡稱,而中科聯社研究院僅以“親信”APP中“人民小金庫”的方式使用涉案商標,且經法庭勘驗,無法顯示該APP中除“人民小金庫”文字介紹外的具體服務內容,其商標使用范圍極窄,不具有知名度。因此而相關公眾會認為小金庫為京東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務,不會與原告聯系起來。
因此,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原告起訴京東公司侵害其主持商標權的主張,于法無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